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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爱我家园】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六)

发布日期:2020-08-06 1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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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绿水金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秦岭,共建和谐家园。拒食野味,争做文明市民。亲近自然,回归绿色生活。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细小的事做起,让秦岭家园更加美好!带头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弘扬生态意识、环保意识的主流文化,传播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商南县融媒体中心开设“保护秦岭·爱我家园”专栏,陆续刊登环保知识、法律法规,让爱我鹿城·美丽商南·天蓝、地绿、水清更加深入人心,把保护秦岭、爱我家园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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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措施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容量,划定影响大气环境的产业、行业禁止布局区域和限制布局区域,明确范围、项目种类及时限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西安市及关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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