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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案例曝光】曝光二||李某某滥伐林木案

来源:商南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12-27 08: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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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份,城关街道办村民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其购买的陶某某后坡林山采伐林木497株。经鉴定:李某某共计采伐林木蓄积22.0229立方米。2021年4月9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安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示:滥伐林木不仅是严重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更是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生态安全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凡采伐树木,不论林木权属如何,均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采伐,不得随意进行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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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商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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