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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爱我家园】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八)

发布日期:2020-08-27 1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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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绿水金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秦岭,共建和谐家园。拒食野味,争做文明市民。亲近自然,回归绿色生活。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细小的事做起,让秦岭家园更加美好!带头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弘扬生态意识、环保意识的主流文化,传播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商南县融媒体中心开设“保护秦岭·爱我家园”专栏,陆续刊登环保知识、法律法规,让爱我鹿城·美丽商南·天蓝、地绿、水清更加深入人心,把保护秦岭、爱我家园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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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

(五)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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