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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爱我家园】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四)

发布日期:2020-08-20 1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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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绿水金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秦岭,共建和谐家园。拒食野味,争做文明市民。亲近自然,回归绿色生活。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细小的事做起,让秦岭家园更加美好!带头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弘扬生态意识、环保意识的主流文化,传播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商南县融媒体中心开设“保护秦岭·爱我家园”专栏,陆续刊登环保知识、法律法规,让爱我鹿城·美丽商南·天蓝、地绿、水清更加深入人心,把保护秦岭、爱我家园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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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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