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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爱我家园】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二)

发布日期:2020-08-14 17: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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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绿水金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秦岭,共建和谐家园。拒食野味,争做文明市民。亲近自然,回归绿色生活。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细小的事做起,让秦岭家园更加美好!带头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弘扬生态意识、环保意识的主流文化,传播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商南县融媒体中心开设“保护秦岭·爱我家园”专栏,陆续刊登环保知识、法律法规,让爱我鹿城·美丽商南·天蓝、地绿、水清更加深入人心,把保护秦岭、爱我家园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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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规划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专门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划定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各类节庆、宗教、殡葬、祭祀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焚烧祭品。环境保护、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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