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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爱我家园】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七)

发布日期:2020-08-07 1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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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绿水金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秦岭,共建和谐家园。拒食野味,争做文明市民。亲近自然,回归绿色生活。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细小的事做起,让秦岭家园更加美好!带头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弘扬生态意识、环保意识的主流文化,传播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商南县融媒体中心开设“保护秦岭·爱我家园”专栏,陆续刊登环保知识、法律法规,让爱我鹿城·美丽商南·天蓝、地绿、水清更加深入人心,把保护秦岭、爱我家园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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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措施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

在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制定相关鼓励、价格补贴政策。

在限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全面发展集中供热,优先使用清洁燃料。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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